【ISDA主协议的净额结算制度】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的作用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不仅对合同主体有积极意义,还有降低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对合同主体而言,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在终止净额结算安排下,交易对手的风险敞口将大大降低,有助于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利于金融机构提高资本金的利用效率:由于终止净额结算在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巨大作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条件地认可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即如果终止净额结算是有效的,则可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予以考虑。这样,相同资本金可以支持更大规模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从而大大提高资本金的利用效率。对金融市场而言,通过降低市场参与者彼此之间的信用风险,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大大降低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整体性风险,从而有效降低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相互关系
单一协议、瑕疵资产与终止净额结算这三项制度基础构成了有机组合的整体,使ISDA主协议框架结构与其他类别合同存在明显的不同。
(1)单一协议是三者的制度基础与前提,单一协议使瑕疵资产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成为可能。因为只有在单一协议前提下,主协议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一方未履行任何一个文件或交易项下的义务均构成其违反了整个协议,那么交易另一方才有权启动主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处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只有在单一协议前提下,一旦出现主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才使交易双方有可能对所有未到期交易进行提前终止并计算终止数额,从而促进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成为现实。
(2)单一协议不是目的,最终还要体现为瑕疵资产原则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后两者是保护守约方切身利益的关键性制度。在违约方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出现并持续时,守约方通过运用瑕疵资产原则才可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而通过终止净额结算,自身利益进一步通过单一净额的形式得到最终保护。
(3)单一协议与瑕疵资产、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安排均具有降低和控制信用风险的目的,三者在降低和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层面上是内在一致的。
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在我国的应用及其适用性分析
我国对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对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NAFMII主协议),这是我国境内第一份真正意义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在NAFMII主协议出台之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先后采用了“一个产品、一个主协议”(如远期交易使用的《全国银行间市场远期交易主协议》)以及“一类产品、一个主协议”(如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使用的《全国银行间市场人民币衍生产品主协议》)的文本模式。NAFMII主协议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真正采取了类似ISDA主协议的“全部产品、一个主协议”文本模式,将对我国境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NAFMII主协议对这三大制度基础充分借鉴,建立起单一协议、履约前提条件(即瑕疵资产原则)与终止净额结算三项制度安排。其中单一协议制度安排体现在主协议第一条:“上述三部分文件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履约前提条件制度安排体现在主协议第四条(三)款。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安排则集中体现在为协议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与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的全部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对ISDA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NAFMII主协议文本除包括主协议正文、补充协议与交易有效约定外,还包括履约保障文件等文本。目前履约保障文件分为两种,其中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属于主协议的一部分,而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则构成主协议的信用支持从合同。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也体现了对ISDA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文件中关于将多笔交易动态估值并进行轧差,计算出风险敞口,从而向交易对方交付或返还履约保障品,其实质也是将多项债权债务关系归结为一项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单一协议制度安排的体现。文件第四条规定了“无须履行义务的情况”,此条款即为瑕疵资产原则的具体运用。文件第十一条“出质方和质权方享有的救济权利”,对提前终止情形下双方在NAFMII主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与履约保障品进行抵销进行了规定,也基本符合终止净额结算的原则。
三大制度基础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ISDA与NAFMII主协议中三项基础制度安排,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较明显的不一致,其在我国的适用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单一协议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不确定性
主协议中体现单一协议制度的条款声明各方在协议项下所进行的交易之间建立“连通性(connexity)”。连通性是来自于有关抵销的法律中的一种比较形象的术语,指那些从其他角度上看起来似乎是独立的交易之间的合同相互依赖性。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连通性缺乏或者单一协议框架未确立,会导致一个在该司法管辖区组建的破产方能否实施终止净额结算出现疑问,则这种连通性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由此交易双方叙做的每一笔衍生产品交易均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即使交易双方在签署衍生产品主协议时做出关于所有交易构成单一协议的声明,但在我国司法管辖下,这种声明本身能否足以建立所有交易之间的连通性仍不确定。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要推动我国立法承认这种交易的连通性,认可单一协议框架。
瑕疵资产原则在我国适用的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瑕疵资产原则在各国破产案件中的运用情况不尽相同,这取决于各国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等多种价值取向之间进行的平衡与取舍。在我国,需要结合《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理解瑕疵资产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瑕疵资产原则的规定,如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此条款仅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赋予该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别择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由此看来,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下,主协议的一方破产后,非破产一方并不能有效行使其在ISDA主协议第2(a)(iii)款或NAFMII主协议第四条(三)款下的权利,因为对主协议项下交易决定继续履行还是终止的选择权归属于破产管理人。无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还是终止主协议项下交易,非破产的相对方均不能仅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终止主协议项下交易。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下的不确定性
第一,如上所述,《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别择权,因此,如果破产管理人把主协议下每一笔未到期交易都看成一个单独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仅选择履行对破产方有利的合同,结果是非破产一方可能不得不在一笔估亏的交易项下履行约定的义务,而在另一笔估盈的交易项下按比例仅得到部分受偿,使得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无法实现。
第二,即使交易双方根据主协议终止净额制度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该款项计算既可能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也可能产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如交易一方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状况,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也触发了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其与我国破产法有关条款均存在冲突之处,可能归于无效。
(1)若提前终止款项产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抵销条款存在不一致,可能被认为属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债权债务,从而影响破产抵销的适用。
(2)若提前终止款项产生于破产程序前,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至33条对破产案件受理前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的规定相冲突,可能被认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产生的债权债务,其净额结算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的交易流程是怎么样的啊?】
1.的交易程序
·交易市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部分。
1.1、场内交易程序
场内交易也叫交易所交易,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核心,在证券交易所内部,其交易程序都要经证券交易所立法规定,其具体步骤明确而严格。的交易程序有五个步骤:开户,委托,成交,清算和交割,过户。
1 开户
投资者要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交易,首先必须选择一家可靠的证券经纪公司,并在该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1.1 订立开户合同 开户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
——委托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等;
——委托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时认可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和相关规定以及经纪商公会的规章作为开户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确立开户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和程序。
1.2 开立帐户
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后,就可以开立帐户,为自己从事交易做准备。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开产的帐户有帐户和证券帐户。帐户只能用来买进并通过该帐户支付买进的价款,证券帐户只能用来交割。因投资者既要进行的买进业务又要进行的卖出业务,故一般都要同时开立帐户和证券帐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开立的帐户,其中的资金要首先交存证券商,然后由证券商转存银行,其利息收入将自动转入该帐户;投资者开立的证券帐户,则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2 委托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帐户以后,要想真正上市交易,还必须与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关系,这是一般投资者进入证券交易所的必经程序,也是交易的必经程序。
2.1 委托关系的确立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委托关系的确立,其核心程序就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发出“委托”。投资者发出委托必须与证券公司的办事机构联系,证券公司接到委托后,就会按照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填写“委托单”,将投资交易的种类、数量、价格、开户类型、交割方式等一一载明。而且“委托单”必须及时送达证券公司在交易所中的驻场人员,由驻场人员负责执行委托。投资者办理委托可以采取当面委托或电话委托两种方式。
2.2 委托方式的分类
——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当日委托和多日委托
——随行就市委托和限价委托
——停止损失委托和授权委托
——停止损失限价委托、立即撤销委托、撤销委托
——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3 成交
证券公司在接受投资客户委托并填写委托说明书后,就要由其驻场人员在交易所内迅速执行委托,促使该种成交。 3.1 成交的原则
在证券交易所内,成交就是要使买卖双方在价格和数量上达成一致。这程序必须遵循特殊的原则,又叫竞争原则。这种竞争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三先”,即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优先。价格优先就是证券公司按照交易最有利于投资委托人的利益的价格买进或卖出。时间优先就是要求在相同的价格申报时,应该与最早提出该价格的一方成交。客户委托优先主要是要求证券公司在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之间,首先进行代理买卖。
3.2 竞价的方式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按竞价的方式进行。竞价的方式包括口头唱报,板牌报价以及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种。
4 清算和交割
交易成立以后就必须进行券款的交付,这就是的清算和交割。
4.1 的清算
的清算是指对同一证券公司在同一交割日对同一种国的买和卖相互抵销,确定出应当交割的数量和应当交割的价款数额,然后按照“净额交收”原则办理和价款的交割。一般在交易所当日闭市时,其清算机构便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的各证券商的买进和卖出某种的数量和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折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以及各种相抵后的净额,编制成当日的“清算交割表”,各证券商核对后再编制该证券商当日的“交割清单”,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办理交割手续。
4.2 的交割
的交割就是将由卖方交给买方,将价款由买方交给卖方。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按照交割日期的不同,可分为当日交割、普通日交割和约定日交割三种。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当日交割是在买卖成交当天办理券款交割手续;普通交割日是买卖成交后的第四个营业日办理券款交割手续;约定交割日是买卖成交后的15日内,买卖双方约定某一日进行券款交割。
5 过户
成交并办理了交割手续后,最后一道程序是完成的过户。过户是指将的所有权从一个所有者名下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名下。基本程序包括:
5.1 原所有人在完成清算交割后,应领取并填过户通知书,加盖印章后随同一起送到证券公司的过户机构。 5.2 新的持有者在完成清算交割后,向证券公司索到印章卡,加盖印章后送到证券公司的过户机构。
5.3 证券公司的过户机构收到过户通知书、及印章卡后,加以审查,若手续齐备,则注销原持有者证券账上机同数量的该种,同时在其帐户上增加与该笔交易价款相等的金额。对于的买方,则在其账户上减少价款,同时在其证券账户上增加的数量。
1.2、场外交易程序
场外交易就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公司柜台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又包括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
1 自营买卖的程序
场外自营买卖就是由投资者个人作为买卖的一方,由证券公司作为买卖的一方,其交易价格由证券公司自己挂牌。自营买卖程序十分简单,具体包括:
1.1 买入、卖出者根据证券公司的挂牌价格,填写申请单。申请单上载明的种类提出买入或卖出的数量。
1.2 证券公司按照买入、卖出者申请的券种和数量,根据挂牌价格开出成交单。成交单的内容包括交易日期、成交名称、单价、数量、总金额、票面金额、客户的姓名、地址、证券公司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业务公章等,必要时还要登记卖出者的身份证号。
1.3 证券公司按照成交,向客户交付或,完成交易。
2 代理买卖程序
场外代理买卖就是投资者个人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公司仅作为中介而不参与买卖业务,其交易价格由委托买卖双方分别挂牌,达成一致后形成。场外代理买卖的程序包括:
2.1 委托人填写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的姓名和地址、委托买卖的种类数量和价格、委托日期和期限等。委托卖方要交验身份证。
2.2 委托人将填好的委托书交给委托的证券公司。其中买方要交纳买的金额保证金,卖方则要交出拟卖出的,证券公司为其开临时收据。
2.3 证券公司根据委托人的买入或卖出委托书上的基本要素,分别为买卖双方挂牌。
2.4 如果买方、卖方均为一人,则通过双方讨价还价,促使成交;如果买方、卖方为多人,则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顺序办理交易。
2.5 成交后,证券公司填写具体的成交单。内容包括成交日期、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及交易机构名称、经办人姓名、业务公章等。
2.6 买卖双方接到成交单后,分别交出价款和。证券公司收回临时收据,扣收代理手续费,办理清算交割手续,完成交易过程。
2.国债发行时如何购买
·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
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对象主要是各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无记名式实物券国债的购买是最简单的。投资者可在发行期内到销售无记名式国债的各大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和证券机构的各个网点,持款填单购买。无记名式国债的面值种类一般为100元、500元、 1000元等。
·凭证式国债的购买
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购买、兑取需要。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可在发行期间内持款到各网点填单交款,办理购买事宜。由发行点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其内容包括购买日期、购买人姓名、购买券种、购买金额、身份证件号码等,填完后交购买者收妥。
办理手续和银行定期存款办理手续类似。凭证式国债以百元为起点整数发售,按面值购买。发行期过后,对于客户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可由指定的经办机构在控制指标内继续向社会发售。投资者在发行期后购买时,银行将重新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单,投资者购买时仍按面值购买。购买日即为起息日。兑付时按实际持有天数、按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利息计算到到期时兑付期的最后一日)。
·记账式国债的购买
记账式国债是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记账的方式办理发行。投资者购买记账式国债必须在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或国债专用账户,并委托证券机构代理进行。因此,投资者必须拥有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户,并在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资金账户才能购买记账式国债。
3.如何看国债交易行情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的第一天,国债行情显示将会出现一定变化。目前,在国债全价交易方式下,行情显示的揭示价均为全价价格(净价+应计利息额),但是,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行情显示的揭示价均为净价价格。因此,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第一天行情显示会发生较大变化,各国债品种均会在K线图上出现向下的跳空缺口,请投资者注意。
举例说明:"21国债(7)"是20年期,年利率4.26%,半年付息记帐式品种,2002年1月31日起开始第二个半年期交易。如果该品种在3月22日的收盘价是109.20元,那么实行净价交易后,应将此收盘价转换成净价交易的收盘价作为3月25日开始实行净价交易的"前收盘价". 如果该品种3月22日的应计利息额为0.59523287元(根据国债净价交易技术方案,应计利息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8位,根据四舍五入原则,实际显示保留到小数点2位)。因此,该品种3月22日净价交易的收盘价=3月22日的收盘价-当日到期的应计利息额。所以,该国债品种3月25日实行净价交易的前收盘价为108.60元。
4.的收益率计算方法
·决定收益率的主要因素,有的票面利率、期限、面值和购买价格。最基本的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收益率=(到期本息和-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偿还期限)*100% 由于持有人可能在债务偿还期内转让,因此,的收益率还可以分为出售者的收益率、购买者的收益率和持有期间的收益率。各自的计算公式如下:
出售者的收益率=(卖出价格-发行价格+持有期间的利息/发行价格*持有年限)*100%
购买者的收益率=(到期本息和-买入价格/买入价格*剩余期限)*100%
持有期间的收益率=(卖出价格-买入价格+持有期间的利息/买入价格*持有年限)*100%
如某人于1995年1月1日以102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面值为100元、利率为10%、每年1月日支付一次利息的1991年发行5年期国库券,并持有到1996年1月1日到期,则: 购买者收益率=[(100+100*10%-102)/102*1]*100%=7.8% 出售者的收益率=(102-100+100*10%*4/100*4)*100%=10.5% 再如某人于1993年1月1日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了面值为100元、利率为10%、每年1月1日支付一次利息的1992年发行的10年期国库券,并持有到1998年1月1日以140元的价格卖出,则持有期间的收益率=(140-120+100*10%*5/120*5)*100%=11.7%。
以上计算公式没有考虑把获得的利息进行再投资的因素。把所获利息的再投资收益计入收益,据此计算出来的收益率,即为复利收益率。它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这里从略。
【关于所有者权益中,衍生工具区分为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以净额结算有关问题】
哇
【的交易规则】
1,回售?你是指回售吗?就是发行人在未到期钱收回持有人手里的。例如可转债,如果是达到规定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持有人可以把按一定的溢价回售给上市公司。
2,国债010307是指国家发行的,就叫国债,010307是它的上市交易代码。转债就是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如果转股价价为25元/股,那么一张100元面值的,就可以转成4股股票=100元/25元。普债126018是指08年江西铜业发行的分离式可转债,其中每张分离式可转债附送一定数量权证,上市日后部分就是126018(08江铜债)和权证(江铜CWB1)分开上市交易,所以叫分离式,而126018就是纯债部分。
3,交易规则都差不多,都是T+0,当天可以买进卖出;最低交易是1手,1手等10张。每年可以得到票面利率规定的利息。
4,T+0
5,很低,反正是0.1%以下,取决于你开户的证券公司,且都无印花税。不过,国债还免利息税。
6,应计利息是按面值计算,每年的付息日划到你账户上,如果你中途卖出,也可以得到,当然是卖家支付的,如果你去买,也要支付应计利息。
7,由发行的公司规定,既然每只股票的价格都不一样,所以每只可转债的转股价也不一样,具体你可以查看发行的公司的公告。国债不可以转成股票,只能到期由国家赎回;110971的转股价是15.750元/股,126018是纯债,不可以转股,必须用权证(江铜CWB1)才可以转股。
8,不是手续费,这是转股价,就是100元面值/7.31=可以得到的股票;如果该股票的价格低于7.31元,就没有必要转了。
9,转股时间要依据公司的公告,有具体规定转股的时间;110971的转股时间是2008年3月24日——2012年9月24日,在正常交易时间内,持有人都可以申请转股(具体规定时间外,如停牌期间)。提出转股申请的持有人在转股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确认后,其持有的因转股而配发的本公司普通股便可上市流通。国债不可以转股。而分离债的纯债部分也不可以转股,只可以用权证才可以,用权证得到股票,叫行权,转股价格也只叫行权价,江西铜业的权证行权价是15.44元/股,行权比例是0.25,即你可以用4只权证,以15.44元的价格,去买一股江西铜业的正股。
【券商在地方承销上有哪些优势】
所谓“定向承销”,就是指哪个银行借给地方的债务,就去找哪个银行定向发行置换。 允许地方债纳入抵质押品范围,意味着商业银行等地方持有机构无需等待到期,就可以通过质押再贷款从央行获得流动性。一方面,纳入抵质押品范围后,银行可以通过再贷款获取相对低成本的资金,进而可以解决银行由于负债端成本上升而导致的购置需求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流动性和刺激信贷投放。
【地方的地方现状分析】
国内地方的制度设计,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地方分为一般责任和收入两大类型。前者以税收权与税收收入为担保,而后者则主要依靠债务资金项目的收益来支付债务本息,以市政公司(也称“岁入”)为典型代表(Frank J.Fabozzi等1998,pp.348—349)。本文的探究,以一般责任为主。 (一)地方的发行 1.发债主体、方式与中介。结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国内地方的发行主体应该限定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债的发行计划和预算方案,管理资金的周转和分配,掌握还本付息的总体状况;省级以下的各级不作为发债主体,其债务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地方债应采取公募发行方式,以体现透明度原则,接受纳税人群体的公开监督。为方便于批量交易和托管,地方债应以记账式为主,以培育机构投资主体,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行面向个人的凭证式。 地方债的发行中介,可由人行各地大区分行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可以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但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比较合适,并由发债主体确定最终承销商。对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债,则可在经人民银行和证管机关许可后,由地方选择区域性金融中介如地方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等承购包销。 2.发债审批与评级。国内地方债的发行审批工作应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三个部门共同管理:证监会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债管理办法,授权各地证管办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的发行规模和各地的指标分配,监督各地财政部门对债务资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地方债的发行组织工作。鉴于地方可采用区域化发行,人总行可授权各大区分行进行发行的操作,对于竞价发行的地方债,人民银行还需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的全程管理与监督。 同其他一样,地方债也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因而存在信用等级差异以及信用风险。国内地方债的评级,可以参照国际成功经验,从地方的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财政收支水平和结构、地方财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财政负债水平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与定性界定;由证监会依照评级结果,给予审核,批准符合信用等级的地方债发行。 (二)地方债的流通与市场监管 发达、活跃的流通市场是发行市场的有利条件之一。要实现地方债有序的流通交易,就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结算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规范和已有的市场条件,可以将该类纳入中央统一登记结算管理系统,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同时,建立、完善地方债的二级托管制度,由信用度高,经营管理规范,交易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担当二级托管人,提供地方债的托管服务和清算代理业务,为流通提供基础条件。地方债的流通,可以借助于多种形式的交易方式。可以商业银行的柜台交易为主,面向个人与机构,发展柜台市场。对资质好、信用等级高的记账式地方债,应允许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也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与回购交易。 西方国家对地方债的市场监管,主要从地方债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方面进行。未来中国地方债的潜在风险,可能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地方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以及地方性市场的管理缺陷。后者属于技术性问题,通过完善信息技术条件、规范发行秩序、增强监管经验和手段等途径,比较容易克服;而前者则会在发行与清偿、债务资金预决算与执行等环节削弱风险自控能力。因此,需要建立财政部对资金预决算的管理制度,证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发行和偿付行为的监督制度,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地方的资金预决算管理上,可供考虑的思路如下:首先由地方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年度内偿债资金,然后由中央财政等部门核定各地存量的上限,供地方确定年度内存量余额水平,以确定年度内规模和债务收入的增量;在财政年度决算时,总结、调整当期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年度财政收支节余较多时,可将上一年度的财政节余资金,适当地进入下一年度的债务偿还预算。